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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知识产权证券化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 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各方主体的意义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融资者、投资人和发展都带来新的机遇。

  2.1 对融资者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大特点,是其能够在取得融资的同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主性。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创新型企业别具意义,因其在取得资金融通的同时,发起人还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进一步改良或应用,持续提升其价值。此外,证券化融资还可以提供融资者较高的融资杠杆,取得相对便宜的资金。

  2.2 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较佳的流动性。而其风险与报酬在股票和债券之间,因此可作为丰富资产组合的良好投资标的。而证券化所产生的破产隔离效果,可以使投资人直接投资看好的技术或著作,而不必过于担心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对于宏观经济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存在,可使不同风险偏好者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提升整体经济的效用水平。从经济学分工理论的视角来看,创新型企业可以将风险资产透过证券化转移出去,更专注于知识创新与管理的工作;而专业投资人则通过资产组合来分散所承接到的风险。

  3.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

  3.1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

  3.2 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

  3.3 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

  3.4 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

  3.5 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

  3.6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3.7 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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