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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限制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知识产权法律限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法律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且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创造,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使用有关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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