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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而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在处理上述情况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仍只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该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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