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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时间:2019-01-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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