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国强光学、医学仪器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与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1号函 1999年4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徐州光学仪器总厂(以下简称光仪厂)诉徐州医用光学电子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医光所)、李国强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医光所不服你院(1998)苏知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李国强利用业余时间自行设计编写的WX型多部位微循环显微仪产品样本,没有利用光仪厂任何物质技术条件,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之规定,该样本的著作权应属李国强所有。
2.二审判决认定医光所侵犯了光仪厂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据再审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的请求书反映,徐州中院将强制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并要将李国强关押起来。
现将再审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尽快进行复查,并于三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我院并直接答复再审申请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而是同时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从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在处理上述情况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仍只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行为人实施的多种犯罪行为,可以作为该罪的量刑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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