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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海汇泰、果喜集团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海汇泰、果喜集团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与果喜集团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函

  ([2000]知他字第4号函 2000年3月1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果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果喜来信反映广东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与果喜集团、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等八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有关情况,提出该案的标的额达2亿4千万元,应当由你院一审。经研究,鉴于此案件的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你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更为适当。请你院接此函后办理管辖手续,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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