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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篡改开放式许可协议是否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5)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综上,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均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因此,本案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分析结论
  篡改开放式许可协议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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