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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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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提供网络链接服务或平台服务,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为例,怎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时,是否侵权他人的知识产权?分三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明知道他人竞价排名的关键字是使用的他人的商标、商号,或者刚开始不知道使用的是他人的商标、商号,再接到商标专有权人以及商号所有人的投诉后,仍然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进行竞价排名的,则构成对他人商标专有权、商号权利侵犯,与竞价排名客户构成对商标、商号权利人的共同侵权。这种侵权方式不仅可能涉及到商标,也可能涉及到专利、域名、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竞价排名服务以及其他链接服务、平台服务,本身不是对有关关键字、其他信息内容进行设定、选取,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构成侵权,因为其工作的内容不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内容与客户实施侵权的方式和内容有直接的区别,因此,通常情况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一般构成间接侵权行为,而非直接侵权。

  第三种情况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可以认定为不侵权。

  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是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时,主要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是否要求客户不得提供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内容,不得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客户签订协议,明确要求客户提供的关键词、推广内容、介绍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端口链接的具体指向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包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是否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提示客户不得提供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内容,不得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比如:百度在提供百度竞价排名服务时,会对百度竞价排名客户在设置关键词推广的过程进行提示,“请您在撰写创意时,结合您的关键词整体复核,避免侵权他人合法权益”;在添加关键词的页面上也会进行提示,“添加关键词请结合创意整体复核,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一般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没有过错,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客户的所有行为进行面面俱到的审查,更多的是提示客户不要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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