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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进行保护?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进行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上有个专业术语,叫做权利竞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种侵权行为,导致了对两种甚至两种以上权利的侵犯;站在被侵权的权利人而言,权利人就有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权利救济方式,这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权利救济方式就出现了竞合。软件代码权利人不能同时选择多种救济方式,需在多种救济方式中进行选择,而各种救济方式都能对被侵害的软件代码进行救济,只是看权利人究竟选择何种方式,方式不同对软件代码的举证要求以及证明难度也有所不同。

  在软件代码方面,出现了三种救济方式,分别是软件代码专利、软件代码商业秘密、软件代码著作权,分别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首先看看专利是如何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通过专利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法律所保护的专利,也就是软件代码权利人必须要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且该软件代码专利在侵权发生时,该软件代码专利仍然处于法律所保护的期限内,尚且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因此,软件代码专利有效是启动专利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缺少该条件,是无法通过专利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在该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再比较涉嫌侵权的软件代码是否落入了专利软件代码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了专利软件代码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认定对方的软件代码侵犯了专利软件代码。

  软件代码第二种救济方式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所谓商业秘密软件代码保护就是说,把软件代码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当软件代码被侵权时,启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软件代码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软件代码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使是同行业的技术人员,也不能通过简单的方式进行推导,也不能从其他渠道合法获得;换句话说,除非该软件代码商业秘密是由侵权人自己研发所得,否则侵权人是无法通过市场公开、合法渠道得到,其得到软件代码商业秘密的方式非法的。

  2、还得证明商业秘密软件代码与侵权人所使用的软件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侵权人是复制了商业秘密软件代码的内容。

  3、商业秘密软件代码侵权人在权利人工作期间,有可能使用或接触过软件代码商业秘密,或者是通过可以使用后接触软件代码商业秘密的人员而获得商业秘密软件代码的具体内容。

  4、因为侵权人擅自使用商业秘密软件代码而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

  5、使用商业秘密软件代码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自己的使用商业秘密软件代码被泄露等。

  从上可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举证责任较重,不是每一个权利人都有承担上述举证责任的能力,但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救济的好处在于在商业秘密软件代码还没有被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其他同行没有正常渠道可以获知商业秘密软件代码,商业秘密软件代码因为独自享有该商业秘密软件代码的内容而拥有竞争优势。

  最后,著作权是如何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呢?软件代码一经完成,就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虽然上述软件代码专利、软件代码商业秘密也是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方式,但都要求一定的条件,如果你的软件代码无法满足软件代码专利、软件代码商业秘密的条件时,可以考虑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对软件代码的救济,降低了像软件代码专利、软件代码商业秘密的证明条件,作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在启动软件著作权的救济方式时,需满足以下初步的证明责任:

  1、软件代码具有独创性,这是获得软件代码著作权的前提,如果被侵权的软件代码没有独创性,则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通常情况下,有权利人独立研发的软件代码,一般还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侵权的软件代码不是开源软件代码,在软件代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通常会以使用的软件代码为开源软件代码进行抗辩。

  3、侵权人在软件代码权利人公司工作期间,能够将接触到或使用到被侵权的软件代码。

  4、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权利人的软件代码。

  5、因为侵权人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软件代码,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侵权人使用软件代码与权利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专利、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在软件代码的保护上各有优劣、各有特点,因此在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时,有必要趋利避害,充分利用专利、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在保护软件代码方面的优势,避免不足而综合保护。一般而言,非常核心、不容易被研发出来、市场更新换代较慢的代码,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更有利,从而形成软件商业秘密,当这部分软件代码遭遇侵权时,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对于不是特别核心、很容易反向推导、或者容易被解密、市场上很容易被更换掉的软件代码,可通过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当这部分软件代码遭遇侵权时,可采用著作权的方式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这样综合保护可以使成本更低,保护效果也相对较好。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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