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设计师是否对发型设计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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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不仅包含纯美术作品,还包含实用美术作品。前者是指仅能满足人们观赏需要的独立的艺术品,如油画、版画、水彩画等。后者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味而兼具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对发型设计而言,发型设计是设计师将自己对美的理解与头发这个实体相结合而创作出来,是设计师从艺术的角度将发型展现在头发上,包含了设计者创造性劳动和对美的理念。因此发型设计师对发型设计拥有著作权,对于时尚沙龙主办方未经许可使用发型设计者的发型设计均构成侵权,不论是否向发型设计者支付报酬,也不论主办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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