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未经他人授权的软件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下称金辰公司)从1993年3月开始KILL软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该软件是国内不多见的一种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市场销量看好。KILL“软件经登记于1993年7月29日起享有著作权(登记号:930146),著作权人为金辰公司。7月间金辰公司发现写明联系人为孙维河的软件介绍材料一份,该材料中开列了数百种软件,其中有KILL66软件。8月18日,金辰公司向海淀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孙维河的销售地点—海淀区学院南路8号41房间购买了由孙当场拷贝的电脑秘书软件6盘、KILL6软件1盘、共付款192元,其中KILL6软件孙要价60元。金辰公司以支票形式付款,孙当场开据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智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智业公司)的发票。金辰公司于1993年1o月6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智业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起诉书中认为:智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辰公司享有的KILL软件著作权,扰乱了市场,损害了金辰公司的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故诉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智业公司的答辩称:智业公司曾委托孙维河销售计算机软件,孙不是智业公司的人员,其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智业公司从未私自拷贝对外出售KILL软件,也未发过软件销售广告,故没有侵权。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孙维河是否是智业公司人员,其行为是否应由智业公司负责。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孙维河为本案第三人,并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分别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智业公司的有关财目并送交审计,冻结了该公司在境内银行的存款。法院对本案审理后查明,孙维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散发包括KILL“软件在内的软件介绍材料和为他人拷贝KILL“软件的行为属实。另查明,智业公司在工商局档案中明确记载孙为该公司雇员之一并以智业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活动,使用该公司的帐号和发票。故认定孙的行为应视为智业公司的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智业公司承担。金辰公司亦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KILL“软件销售量下降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完全是智业公司的行为所致,其要求智业公司赔偿4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六、七项之规定,对此案作出判决:(一)智业公司和第三人孙维河立即停止复制、销售KILL“软件行为;(二)智业公司赔偿金辰公司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及调查取证和诉讼引起的损失10万元八三)智业公司负担金辰公司为消除影响所需费用5万元;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用皆由智业公司负担。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治理计算机病毒是一项困难的工程,国内开发的与病毒有关的产品中,防止病毒的多,但像KILL这样以清除病毒为主要功能的不多见。金辰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搜集资料,赴外考察,反复研制,终于推出这一软件系列。智业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干扰了该软件的销售市场,损害了金辰公司应得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该软件的技术形象和金辰公司的商业形象。这种置法律于不顾,为谋私利坑害他人的行为理所当然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金辰公司依靠法律,及时通过适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其他企业借鉴的。
【相关法律】
软件作品本身既有具有一般作品的性质,也具有很多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质,这些决定了对软件作品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侵权行为。软件作品在著作权上有很多权利受到保护,在实际发生的软件侵权案例中,涉及到最多的和侵权认定比较复杂的行为是对软件作品的复制和修改的行为,这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具体步骤。笔者从普遍到具体、一般到特殊的角度,分析了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始终遵守的总原则和不同的具体标准,又针对软件侵权中存在的反向工程和最终用户侵权两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另外讨论。在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被普遍适用于软件作品,当然软件作品也分为思想与表达,但是其表达的形式有文字部分和非文字部分两种,还有在文字部分上也与一般作品有很大的区别。软件作品的这些特别之处使得在适用“抽象概括法”和“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等不同的认定标准时,要考虑到具体实施细节方面的不同方面,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这两种标准目的都是为了认定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第一个步骤都是要先排除软件作品的思想,而“抽象概括法”可以更好的划分思想和表达,“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可以更好的具体对比两个软件中的表达,认定是否侵权。这两个标准不是独立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交叉关系,而且将它们综合运用可以取其所长,能够更好的认定侵权行为。在软件侵权中又有很多特殊问题需要特殊认定处理,以反向工程和最终用户侵权为例,不仅要考虑侵犯软件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和行为的商业性质等因素,而且还要根据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如何认定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