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辩论词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辩论词分为书面辩护词和口述辩护词,如果是书面的辩护词,该文字作品则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如果仅仅是口述辩护词,是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并不要求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能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并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如果仅有构思,没有表现出来或没有以某种载体表现出来让人感知或传达,则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一旦通过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就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们通常认为作品就是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创造,但实际上作品的范围远远大于该范围,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条件,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公开或使用该辩护词,则构成侵权著作权。如果以法庭公开审理,社会公众可以获知,则具有自主报道权,即使是襃易,没有损害作者的名誉,也不能作为非侵权抗辩。对于口头辩护词,一旦口头陈述,即意味着发表,公众虽可获知,但其使用仍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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