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4条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中的作品范围,进行了罗列式归纳,虽然没有明确电子说明书,但如果该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内涵,其文学性的说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以及其他一些图片或摄影等,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客体保护的实质,都可以作曲作品进行保护。

经济发展迅速,电子网络产品传播速度更快,因此在使用电子产品说明书时,一定注意审查使用该说明书是否构成侵权,或己方的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被其他人非法使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所为您提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擅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