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4条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中的作品范围,进行了罗列式归纳,虽然没有明确电子说明书,但如果该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内涵,其文学性的说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以及其他一些图片或摄影等,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客体保护的实质,都可以作曲作品进行保护。
经济发展迅速,电子网络产品传播速度更快,因此在使用电子产品说明书时,一定注意审查使用该说明书是否构成侵权,或己方的电子产品说明书是否被其他人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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