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务派遣关系中,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该款可以被认为是第14条的特别条款,则在任何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均不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对此做出解答,长昊律师认为必须厘清《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与第58条之间的关系。
从立法体例上来看,第14条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的一般性规定,而第58条虽然列在第五章“特别规定”中,但也只能说明由于劳务派遣行为有自己的特点,从而法律单设一章,予以规制。而不能当然地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对第5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而应当放在整个《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行。
首先,第58条第1款开宗明义地说明: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其中当然包括了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自愿协商,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考虑到劳务派遣行业自身的特点,当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受第58条第2款规制,即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在2年以上。
其次,从法理上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意,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第58条第2款理解为除外规定,则劳务派遣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就将变成真空。这样无疑会加剧企业与劳动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社会上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变成劳务派遣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将会被架空,这明显违反立法者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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