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未成立双方还负有责任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06年10月,我的好朋友刘某回到家乡时,发现我们村很落后,而我的生活情况也十分不好,他现在十分富有,主动提出赠与我50万元资金,为我开办一家乡镇企业。同年11月下旬,我为了准备资金和一些开工设备,向刘某打电话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刘某答复捐款将在年底到位,在此之前请我做好开工准备。
于是我12月上旬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并在某公司订购了几台机器,花了8万元。到了2007年年初,刘某仍然没有拿出捐款的意思,我便去找他催要, 但刘某表示,自己由于生意亏本,已经无能力捐款。我告诉刘某我们的准备情况,如果他不捐赠,我们的机器就没用了,贷款也无法偿还,但刘某仍然拒绝,还表示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a听完他的话我很生气,但又觉得自己理亏,真后悔当初没有和他白纸黑字写清楚,后来我听说,这种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刘某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请问:他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长昊解答:本案中,你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赠与合同,后来刘某无力履行原来的捐赠承诺,准备单方撤销该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这里从以下两个方面解答:
第一,您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的。所谓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即告成立,据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当刘某第一次主动提出赠与您50万元开办一家乡镇企业,您表示同意之时,赠与合同就成立。
从《合同法》第186条可以看出,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成立,但是在还未转移赠与物的情况下,赠与人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您与刘某仅仅只是达成了赠与之意,形成了赠与关系,但刘某未实际交付50万元的捐款,开办乡镇企业并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当然,你们之间的这一赠与关系更没有经过公证,因此刘某是可以撤销其赠与的。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您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因刘某的单方撤销而对你们双方都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可以不履行这一赠与合同上的赠与义务。
第二,刘某应负有赔偿责任。刘某不负有交付50万元的赠与义务,并不是说刘某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而不负有任何责任。在刘某两次向您作出承诺捐款50万元,尤其是在第二次,刘某提出捐款将在年底到位,在此之前还要你做好开工准备。正因如此,您做了很多的前期准备,希望刘某的捐款能早日到位。对于刘某来说,他承诺向村子里捐赠50万元时,应仔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不能不顾及自身财力而轻率允诺,尤其是他应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一旦亏损就有可能无足够的资金捐款。但是,刘某显然没有仔细衡量这些因素,而盲目地承诺。最后生意亏本,导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兑现自己的承诺。对此,刘某存在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