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姓秦,是某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我受公司委托到上海某外贸公司采购一批进口意大利皮衣。到了上海后,我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皮衣的合同。在签完合同后,对方公司给我介绍了一款2007年意大利比较流行的高级皮靴,我觉得这时皮靴在上海已经很畅销,在成都的市场上还未出现,于是在没有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外贸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皮靴的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货,我公司购买200双,共计16万元,货到交款。
当我回到公司后,向公司经理告知了订购高级皮靴的事。经理认为价格过高,恐怕在当地销量不大,于是要求我速去上海撤销该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经理也向上海某外贸公司发电子邮件,表示撤销此合同。然而,上海某外贸公司在与我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已经发货,所以在我到达上海时,合同所涉及的200双高级皮靴已经起运,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贷款,我公司坚决不付,表示我并未得到购买高级皮靴的授权,要上海某公司直接找我承担责任。
请问:我与上海某外贸公司签订的购销皮靴的合同有效吗?应当由我承担这笔货款吗?
长昊解答:秦先生,根据您所讲的情况,您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上海某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您公司具有约束力,您公司应承担购销皮靴的合同义务,但您公司如果因此而受到损失,可以向您追偿。
您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有别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另一种无权代理,它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由此可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且客观上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您未取得公司的同意,利用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外贸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皮靴的合同,这一行为显然超越了您所在公司对您的授权范围,而由于你的特殊身份以及所出示的材料,上海该公司与您公司所签订的表见代理合同一经成立,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受到此代理行为的约束并承担其后果,并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善意的相对人。而在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无权代理订立合同完全是无权代理人过错造成的,法律当然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即,如果该合同没有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被代理人自然不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该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即构成侵权行为,由无权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您作为公司业务员,受公司的委托去上海某外贸公司采购皮衣,您与对方公司已经形成了—种授权范围为采购皮衣的代理关系。本案中,您所在的公司单方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撤销合同的效力。这批皮靴的货款应有您的所在公司承担,如果其拒绝支付货款,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您与您所在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就是有权代理,实际上这种代理仍然是无权代理。也就是说在您公司对上海某贸易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如因您无权代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仍然可以向您追偿。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