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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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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在其履行期到来之前向我表示将拒绝履行, 我能起诉他承担违约责任吗?

  长昊解答:可以。《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所谓“预期违约”。结合《合同法》第68条、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形下享有三个救济手段:①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提供履行担保;②直接解除合同;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因提前终止合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解除合同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同时主张,互不妨碍。当然,如果愿意,当事人也可以无视预期违约行为,坐等履行期到来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方也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主动请求解除合同。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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