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同没签成,我却在谈判过程中遭到了对方的坑害,怎么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解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谈判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以耽误对方商机,对订立合同所需的重要信息进行隐瞒、误导甚至欺骗,或借机盗取对方的商业机密等情况。在此情形下,因为合同通常最终没有成立,所以受害方寻求救济经常存在法律上的困难。为有力打击这种不法行为,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合同法》第42. 43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④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此处的“其他情形”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具体包括: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丽为缔约行为;违反《合同法》第19条规定,撤回要约;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失;《合同法》第43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等等。上述行为总称为“缔约过失”。
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受到了损失,则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应当注意的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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