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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也要承担责任吗?

时间:2019-01-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也要承担责任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解答:这要看所谓“正当理由”到底是什么理由。如果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不可抗力(第117条)或三种履行抗辩权(第66~68条)的话,那么暂时不履行合同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在此之外的其他理由,比如因为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那么这种理由再正当也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07、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只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原则上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有没有正当事由,有没有过错;哪怕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法或依照约定另行解决。例如,甲、乙签订一件古物花瓶的买卖合同,甲携带花瓶前去镇上乙的住处交付的途中被一辆超速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倒,花瓶粉碎。此时甲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其不交付花瓶仍然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至于他和摩托车驾驶入之间的侵权纠纷,应当另行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违约方只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责任的,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的那样,那么从其约定或规定。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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