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资企业股权被对方以欺诈手段窃时如何救济?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中,在中外合资企业设立阶段,有的出资方利用经办合资企业设立报批手续的便利,故意欺骗合作对方,通过使用“狸猫换太子”的手段,私下安排第三方顶替合作对方,骗取审批机关,取得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致使合作对方虽实际出资,但却未取得合资企业股权。
长昊律师认为此时作为受害合资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选择解除合资合同,要求返还出资,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2.选择要求确认受害方的股东资格。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如违约方怠于办理的,可要求法院判决允许受害方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如审批未通过,受害方可另行起诉违约方,要求解除合资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出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在受害人取得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审批机关不应再要求受害人额外提供股东变更所需的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改文件、修改后的合资合同等文件资料,并不应以缺少上述资料为由,驳回受害人的股权变更申请。因为在合资双已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违约方不予配合,受害人是不可能取得上述资料的,审批机关应将此时的情形与平时的正常审批区别开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