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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时间:2019-01-0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协商解除需要由一方提出

  劳动关系涉及到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么是用人单位,要么是劳动者。

  2.协商解除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尊重对方意愿,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3.协商解除应符合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的一般性要求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可理解为为结束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双方均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需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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