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单位发出offer后反悔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汪某是四川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深圳一家公司招聘市场部总经理,汪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深圳这家公司正式向汪某发出offer,通知其5月6日即来深圳上班报到。汪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聚会,花费几千元。5月6日汪某到深圳,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汪某甚是气愤,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深圳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长昊律师解析:深圳这家公司的做法虽存在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合同法角度,汪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且由于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但汪某可考虑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