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于“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来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即使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承诺书》,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被作为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
(4)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5)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做好相关人员的保密知识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让企业员工更为全面的了解到其履行保密义务的必要性及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将要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后果,使员工能够更加自觉的履行保密义务,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