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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案例学习: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案例学习:企业该如何对在职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的管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件要旨

  企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做好在职员工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基本案情

  2001年,上诉人盐城TD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D公司)成立。苗某某1996年进入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工作,1998年1月被任命为技术科副科长。TD公司成立后, 2005年1月,苗某某被TD公司聘为生产科科长。2006年1月,TD公司聘用苗某某为销售科副科长并与其签订了《销售工作合同书》,明确由苗某某负责四川油田和胜利油田的市场销售工作。在苗某某任职期内,TD公司为开发、发展四川地区的营销业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四川片区逐步形成了一批包括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在内的具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群。苗某某作为TD公司在四川地区的业务代表,同TD公司的多家客户单位订立过产品购销合同,由此掌握了TD公司大量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策略、产品类型和进货渠道等经营性信息。另查,2000年-2005年期间,苗某某领取了工资。2006年-2009年,TD公司为苗某某等公司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TD公司及其公司前身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经济利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1998年—2007年,建湖县矿山石油机械厂与TD公司先后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其中,《销售工作合同书》第8条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严格遵守《保密合同》。

  另查明:2002年2月,以苗某某的妻子张秀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成立了自然人控股的上诉人江苏申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利达公司),经营范围和TD公司的业务范围基本相同。申利达公司成立以来,苗某某多次以申利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为申利达公司联系具体的订货业务并签订合同。申利达公司先后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等3家TD公司的原客户进行了同类产品交易,交易总额达4878184.66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TD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并非单纯的客户名单的简单列举,这些客户与TD公司的贸易关系相对固定且已形成了相对独特的交易习惯。该信息中包含的有关产品类型、质量要求、价格底数等具体细节信息,属于《保密合同》中约定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中的经营性信息,TD公司通过与苗某某签订《保密合同》、《销售工作合同书》等形式,明确了保密范围和公司员工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应当认定TD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系TD公司的商业秘密。苗某某作为TD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却多次代表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申利达公司联系与TD公司相同的业务,并直接参与申利达公司的经营及订立合同,明显有违其应尽的竞业禁止义务,给TD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利达公司明知和应知苗某某的侵权行为而加以使用该客户信息,构成对TD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法院判决:苗某某停止向申利达公司提供服务或受其聘用,苗某某、申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TD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苗某某和申利达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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