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
由于苗某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与申利达公司共同侵犯了TD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TD公司丧失了很多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等四川客户交易的机会,TD公司因此必然遭受经济损失。鉴于TD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申利达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都难以查清,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结合苗某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酌定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共同赔偿TD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TD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额不当,理由是申利达公司侵权所得利润应为73万余元,甚至更多,但这是按照TD公司自己的利润率计算所得结果,法院难以采信。
综上,TD公司、苗某某与申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黄梓瀚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高额利益和丰厚报酬的诱惑或者本人泄愤的目的,员工不顾公司的利益,私下泄露或者使用企业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是非常常见。如本案中,苗某某作为TD公司的员工,在外创设与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申利达公司,将其掌握的TD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申利达公司,并直接利用该商业秘密为申利达公司的经营服务,已经严重损害了TD公司的利益。那么,企业该如何做好在职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使得大家能够自觉的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的企业的商业利益呢?
(1) 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
正所谓“防止之心不可有”,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群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好途径。这就需要企业有着严密的责任分工和人员管理制度,对于员工的权、责、利有着清晰的界限,做到各司其职。
(2)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签署《保密协议》是企业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明确的是,保密协议既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书》
对于需要离职的员工,企业应当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