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类别之长昊解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信息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但没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指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各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
所谓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有人将技术秘密称为非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know-how)。实际上,后面几种说法仅仅是从技术的自然状态而论,而不是从法律状态而言。只有这些技术符合秘密性、保密性等法定条件,才可能在法律上作为技术秘密获得保护。
所谓经营秘密,是指未公开的不涉及技术方案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分布区域、销售计划、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定价、供求状况、标底、标书等资料。只要这些信息尚未被公众知悉,能给信息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信息持有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长昊解读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