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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哪些比对方法确定软件著作权受侵害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哪些比对方法确定软件著作权受侵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是整体感觉法。计算机软件程序分为应用程序和操作程序,两者的功能不同,前者在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后者在于管理、维护计算机中的硬件和软件,并协助应用程序功能的发挥。正因如此,两者的侵权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对的标准也不同。在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网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中,我们认为,游戏软件属于应用程序,其主要用途是供人民娱乐,其主要是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效等来实现游戏者外观感受的愉悦,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的体现出来。因此,对于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以通过整体感觉法直接认定侵权。经我们运行发现,两者游戏界面、游戏步骤、游戏方式以及游戏人物等基本一致,且被告游戏界面中出现了授权原告著作权的原始著作权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二、是直接比对法,即将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与被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直接对比,这也是我国目前实践中采用的确定实质性相似最常见的一种方法。“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这就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源代码进行分析对比,而计算机软件使用的语言是一种符号化、形式化的语言,因为其专业性非常强,而法官只是擅长解决法律问题,对高级语言写成的源代码的异同性的判断并不擅长,因此,法官在侵权认定中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其中最多的就是司法鉴定。

       三、是特征发现法,即著作权人在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特意加入一些对程序运行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但是体现著作权人某些特征的指令或符号,比如开发人的姓名、单位等,这样,如果被告计算机软件中也含有这些对原告作品有特殊意义但是对程序运行无任何作用的指令或符号,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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