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软件著作权诉讼时用哪些抗辩理由和策略更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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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鉴定结论
软件作品区别于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并不逊于技术发明创造。由于技术的复杂,法官往往直接采纳技术鉴定的结论,对事实做出认定。因此鉴定结论常常决定案件的事实判断,进而决定案件走向,必然被控辩双方高度重视。实践中,关于鉴定结论往往出现很多问题,如原告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送鉴材料与提交给法庭并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同;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仅就事实问题进行说明,没有做出明确的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只是给出模糊的倾向性意见,导致法官自由裁量幅度太大,认定偏离事实。被告律师可以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员是否应当回避,送鉴材料是否经过质证,鉴定结论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材料是否存在混淆等方面进行抗辩,从而赢在事实认定的第一关。
(二) 提供专家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与证人、诉讼代理人等并列为诉讼参与人,鉴定人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因而,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鉴定人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专家辅助人。他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专门问题的专家,是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地位决定了鉴定人并无优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其鉴定结论也无“科学裁判”性质。然而,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技术性决定法官对于事实问题的判断往往直接采信鉴定结论。目前证据立法趋势在于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对有关技术事实方面的出具被诉讼制度所鼓励,并且也是对抗鉴定结论独霸话语权的有力武器。
(三) 撤销不合理行政裁决,肃清诉讼障碍
原告一方专业的诉讼策划,首先使对方接受不利的行政裁决,待到行政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被告丧失了行政诉权,在民事诉讼中必然处于被动局面。我国司法因为行政裁决的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事件近年并不鲜见,不少人的诉讼就是通过这种捷径陷对方于不利而取得胜诉的。因此,作为被告一方及其代理律师,首先应当肃清行政诉讼上面埋下的隐患。在被控侵权之后,首先检索是否曾经受到过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理,及时撤销不合理的行政裁决,不可因怠于诉讼而轻易接受行政处罚,因为这背后可能酝酿着一场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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