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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刑事手段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刑事手段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有很多种,包含刑事、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刑事手段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时多种保护手段中较为有利的方式,涉嫌软件著作权犯罪的罪名集中体现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二者在概念、认定犯罪的标准、主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等不同,在采取刑事手段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需要区分如下:

  1、什么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什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可知,该罪名是针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行为,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包含的不仅仅是销售行为,还包括制作、生产、销售等行为。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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