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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站通过提供盗版软件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网站通过提供盗版软件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具体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行为人的营利方式之一,就是在其注册的网站上,免费提供盗版软件。由于网站集聚了较高的人气,点击率居高不下,吸引了广告商的注意,最终通过收取广告费用的方式获得暴利。这种为提高网站知名度而许可他人免费使用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未向下载者索取任何费用,换来的只是虚拟世界中的高点击率,能否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呢?

       学界普遍认为,网站广告这类营利模式可以说是典型的间接营利。行为人无偿提供盗版软件换取网站的高点击率,能够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和广告业务,最终行为人的无偿行为间接地获得了金钱利益的回报。因此,不可把行为人免费提供软件的行为和其赚取广告费的行为割裂开来,二者应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因为虽然行为人获利的来源是广告,但只有盗版软件的传播,行为人才能赚取广告费,最终实现了营利的目的。两高颁布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认可了通过刊登广告收取费用行为的营利性。

      但也有论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在此种类的网站上,商业广告和软件下载是位于同一网络界面,可以理解为下载者在享受免费下载服务同时接受广告画面;或可理解为网站浏览者在接受广告资讯时,“顺便”享受免费下载服务,软件下载只是浏览者浏览网站的附带获利,因而无法举证浏览者的具体浏览目的为何,不能仅依据网站运营者依靠点击率收取费用而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

       事实上,即便是商业广告与软件下载位于同一网络界面,网站广告也通常是以横幅、通栏、弹出、按钮等形式附着于网页之上,其占据的通常只是网络界面的次要部分,而软件下载却始终位于网页的显著位置,因此,在同一网络界面,广告与软件也是有主次之分的,正常的浏览者通常都能辨别这样的差异。现实中确实存在某类专门以广告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例如某婚庆网站的内容全部都是婚纱店、照相馆等与婚庆相关的业务广告,浏览者浏览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牌。但这类网站通常都只专营广告资讯,不会再多此一举的提供免费下载业务,即使有,也不能忽视附赠侵权品行为对网站点击率的刺激作用。因此,上述根据浏览目的认定行为性质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网站广告行为只是为侵权行为制造了一个合法的伪装,难以掩盖其间接营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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