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讲解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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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解释》第2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我国《软件条例》第24 条第(一)项规定的是侵犯软件复制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据此,可以推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业使用软件行为中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从而把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视为侵害软件权利人复制权的行为。
对于该行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并无异议,《著作权解释》对此也予以确认,存在争议的是能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张应追究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刑事责任的学者认为,该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对追究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刑事责任的学者认为,该行为很难认定其具有刑法解释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有较大区别,因此,该行为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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