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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当软件著作权遭遇侵权,软件著作权保护是必然的选择,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维权时,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呢,这是软件著作权保护首先要解答的问题。

  1、“软件著作权保护”证据基础之一——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这是启动“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根本没有拥有软件著作权,其根本没有资格主张其软件代码被侵犯,就算有关软件代码被侵权,也轮不到他来主张权利。大部分情况,软件著作权人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身份证明,之所以说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是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理由在于法律不保护不是权利人提起的权利被侵犯的主张。

  2、“软件著作权保护”证据基础之二——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客观行为

  “软件著作权保护”打击的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行为,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根本不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行为,自然谈不上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在报案时提供的侵权行为证据是初步的侵权行为证据,至于是否是真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待公安机关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案后,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在实务中,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与软件著作权人的界面相同或者实质相似,即完成了侵权行为的初步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侵权人有涉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嫌疑。

  3、“软件著作权保护” 证据基础之三——侵权人有接触涉案代码的可能

  侵权人有实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嫌疑和可能,比如侵权人曾经在软件著作权人处工作过,可以很容易获得权利人的软件代码,或者即使不能很容易获得,但通过一定的途径可以接触或获取。这方面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只要能提供侵权人在权利人处工作的时间、职务、工作内容等即可以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侵权人的软件代码来源不合法。

  4、“软件著作权保护” 证据基础之四——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只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才能采取刑事手段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方面主要体现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后果。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但这方面的证据并不是启用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刑事保护软件著作权只是其中一种,当侵权行为还达不到采取刑事手段进行保护时,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也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之一。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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