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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主观方面的要件,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且这种故意多体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道是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而故意追求这样的结果。下面我们以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指控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来说明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果公司)多名员工曾在艾曼达公司(以下简称艾曼达公司)工作,后这几名员工先后从艾曼达公司离职,成立方果公司,并经营与艾曼达公司相同的业务——机顶盒。后艾曼达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方果公司多名员工提起刑事控告,要求追究方果公司多名员工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方果公司多名员工涉嫌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人先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上述侵权人再次被刑事羁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受托处理本案,先后准备了一系列证据材料,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上述侵权人再次取保候审。

  在判断主观上是否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故意时,很多时候,辩护人无法了脱离主观因素进行辩护,导致辩护听起来没有力度,以下是方果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案件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作为,针对第一被告人是否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所做的辩护,具体如下:

  1、第一被告人从没想过也没干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离职原因属于对当时工作或者工作环境的不满,创意想法无法得到发挥,没想过做什么怎么做,只有一些成立公司的想法,更没有故意从VLC获取对方公司的任何信息,遗留下忘记删除的都是从来没用过的。

  2、第一被告人在2012年3月底购买了艾曼达股份,基于对企业的发展信心,支付人民币80,000余元进行购买被害单位的股权。根据控方指控,如果第一被告人预谋离职的时间系2012年5月起,而该时间点距第一被告人花费大笔资金款项进行购买被害单位仅间隔两个月,这明显于客观逻辑及生活常理不符。

  3、如果第一被告人是预谋去成立公司并且窃取他商业秘密情况,那方果与VLC共同的功能部分,例如点播、直播、升级、广告等。完全直接拿VLC代码来用,但实际上,第一被告人自研的服务器端代码有3万多,排除开源框架的部分,也有2万以上代码,通过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这些代码根本没有在同一性的鉴定范围内。

  在判断被告人、侵权人是否具有著作权侵权的主观故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单方面主观认为。由于每个案件有各自的特点,每个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被告人、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犯主观故意,会因案件不同,各自的主观心理不同,导致辩护也千差万别。况且,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辩护人在就犯罪故意是否存在进行辩护时,更应当注意以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来支撑。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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