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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可报案,但需准备哪些证据?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可报案,但需准备哪些证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打击软件著作权侵权最有利的方式,但是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首先一个工作就是报案,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证据

  只有达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才能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这方面主要体现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严重后果。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否则,只能采取民事救济或者行政救济的方式。

  2、“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打击的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根本不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自然不能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在报案时提供的侵权行为证据是初步的侵权行为证据,至于是否是真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待公安机关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后,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

  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软件著作权权利基础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是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根本没有拥有软件著作权,其根本没有资格主张其软件代码被侵犯,就算有关软件代码被侵权,也轮不到他来主张权利。大部分情况,软件著作权人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身份证明,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直接提供相关代码,因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证明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的必备条件。

  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接触软件代码的客观事实

  侵权人有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嫌疑和可能,比如侵权人曾经在软件著作权人处工作过,可以很容易获得权利人的软件代码,或者通过一定的途径可以接触或获取。这方面的证据,只要能提供侵权人在权利人处工作的时间、职务、工作内容等即可以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侵权人的软件代码来源不合法。

  因此,软件著作权人在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时,应当提供以上证据材料,否则难以实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立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精谙一套软件著作权维权办案思路,我们不承诺,但却常常如客户愿,只因我们流程化的办案程序、模块化的团队分工合作,谁说维权难,在司法制度逐渐改善的进程中,长昊律师们兢兢业业的孺子牛精神,往往皇天不负有心人,长昊不负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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