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应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多次使用,但商业寿命较短的特征,其开发工作量打、开发时间长、开发成本高,但复制容易、复制成本极低。
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上述特点,本所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给出以下建议:
1、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具体措施可以为:
(1)完善公司保密制度,明文规定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研发部门的商业秘密内容。
(2)招聘员工时,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3)员工离职时,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进行保密审计。
(4)与外包公司和外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5)采取技术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
● 设立访问的授权制度,针对不同的用户给予相应的权限,禁止越权使用网络资源;对重要的电子技术文档加密。
● 封闭个人计算机终端的USB接口。
● 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必须使用企业邮箱。
● 建立计算机使用检查制度,例如在计算机系统内安装应用专门软件,记录和监测网络内的所有操作,定期进行分析。
● 建立成文的定期的资料备份制度。
更加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参照本文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应对中的相关规定。
2、 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加以保护。
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不以新颖性为标准,不以达到特定的技术水平为条件。各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共同实质要件是独立创作性,只要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是抄袭或剽窃之作),法律都予以保护,而不论是否己有相同或相似作品。
著作权法的"兼容性"保护,解除了软件开发者因为已有相同或相似软件而使独立开发的软件不能得到保护的顾虑,可以使一切形式的独立开发软件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而保证了计算机软件在最大范围内被开发和利用。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核心权项是复制权,未经许可采用任何手段复制他人作品,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及强制许可使用外,皆属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所以,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特别是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可以使软件这一智力成果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3)著作权法虽然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但是采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可以在后续的诉讼中得到更有利的证据,以避免在诉讼中出现举证难的困苦。而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采用登记备案制,而非审批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需进行检索和审查等繁琐手续即可获得有效保护。
3、对于涉嫌侵犯贵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通过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将给出具体、专业、合理化的法律建议。并将针对侵权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维权策略,使贵司在节省诉讼成本的基础上,得到最大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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