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法把对比鉴定的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因为如果两个软件的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本案中,鉴定报告只是将天和公司提供的软件与创艺龙公司软件进行相似率统计,并没有事先采用抽象的方法将反映思想相同的部分排除掉。
(2)该鉴定报告没有“过滤”,即没有第三方技术、公知技术以及通用元素过滤开,以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软件对比鉴定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鉴定报告包含大量第三方技术,在进行对比鉴定时应予以排除
第二,该鉴定报告没有将公有领域内的技术内容排除在外
第三,该鉴定报告没有将通用元素排除在外
第四,因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侵权
4、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因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认定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的人不要因为所谓权利人提供的一些看起来是可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证据所吓到,看仔细一点不过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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