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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商业秘密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异同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分析商业秘密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异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根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法,也就是说规定什么权利受到保护,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说商业秘密权是反对侵权行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

  1.侵权法重点解决了诉权

  TRIPs中对商业秘密规定的,实际上是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即只要有关信息符合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侵权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这里强调的是,控制商业秘密的人对不正当行为就有诉权。

  这种规定可以说是实用主义的,可以方便起诉。在我国专利权侵权纠纷审理中,如果普通被许可方起诉侵权,有的法院对是否受理会犹豫不决。按照法理,只有专利权人和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才有独立诉权,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没有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不得单独起诉侵权人。尽管在实践中,如经普通被许可方催促、要求,许可方未采取措施,或经许可方授权,普通被许可方可能作为独立原告向法院起诉,但毕竟从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同意见,从而普通被许可方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头上还悬着一把剑。根据TRIPs相关规定,商业秘密诉讼不应存在上述问题。

  2.侵权法上的权利是合同法上权利的发展

  虽然从基本原理上说,侵权法理论与合同法理论应该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从本书作者接触的资料来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美国、英国的侵权法理论产生时,与合同法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开始时侵权法与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基本上是相同的,侵权法不过从另外一个方向对同样行为进行制裁,即合同法理论认为是违反合同的地方,侵权法则认为由于某种关系的存在,权利人取得了某种权利,义务人产生某种义务,义务人如果以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则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侵权法产生的权利并非漫无边际。

  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应该认为是实践刺激。合同法保护的是约定,在当事人无书面约定、甚至没有口头约定的时候,从合同法出发,必要时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默示的合同义务,但这种推定在具体的司法环境中,有时不易做到。如果事实上权利人的确有商业秘密,根据侵权法的平衡原则,参照默示合同义务保护的范围,便产生了类似范围的侵权法上的商业秘密权。

  侵权法沿着上述的轨迹发展,进一步对没有默示权利、义务存在时,仅根据衡平原则,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于是在原、被告既没有保密关系又没有合同,也没有在先判例可循的情况下,产生新的侵权法判例。

  3.侵权法上权利的特点

  侵权法的出发点是民事行为人的善意义务,立法者本着善意义务,对特定行为规定行为模式,使相对人产生侵权法上的权利。行为人违反特定模式的,侵犯相对人根据侵权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对特定行为尚没有规定行为模式时,行为人违反基本善意义务的,也应负侵权责任。

  侵权法不禁止他人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侵权法以侵权行为法定为原则,以善意义务作为补充。行为人既未侵犯相对人法定权利,又未违反基本善意义务的,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侵权法不禁止行为人正当地掌握他人的商业秘密,如观察或分析体现商业秘密的商品或独立发明。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如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

  二、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

  著作权保护,不及于作品的构思、思想,而商业秘密同时可保护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例如记载着商业秘密的文字、图形、音像作品如果被违反权利人的意志而公开、发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如果按照文字、图形、音像的教导去实施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亦构成侵权。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音像作品被违反权利人意志而出版、发行,构成侵权;但实施其中介绍的技术、经营知识,不构成侵权。这一点在某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上是例外,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既禁止软件的盗版发行,又禁止软件在计算机上的未经许可使用,所以说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

  与著作权保护比较,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处于秘密状态下的信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尽管大部分作品通过公开使用产生收益,但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受到保护,故秘密状态下的作品与公开发表后的作品,在我国同样享有著作权。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因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如果未被公知,同时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至于其他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在未被公知之前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要看其是否与竞争有关并维系经济利益。

  四、保护开始时间不同

  商业秘密自产生起,就受法律保护,而作品是自完成之日起受到法律保护。

  五、保护期不同

  商业秘密的“寿命”可长可短,而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例如公民以真名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六、不禁止合法“抄袭”

  商业秘密保护不禁止合法“抄袭”,即合法的反向工程。利用反向工程生产出相同产品,实质上也是一种抄袭。作品的保护要求原创性,即作品由作者本人创作完成,不能抄袭他人作品。

  尽管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保护有上述不同,但两者存在着最大的相同之处:

  1.对于不同权利人独立完成的商业秘密、作品,即使完全相同,也依然给予保护。

  2.保护不需行政审批,对权利人主张权利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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