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凭案例论著作权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案子,软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两点。第一,软件权利人证明自己是对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享受著作权的。在主张软件权利人在举证证明其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后,下一个举证责任是就须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侵权事实的成功认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第一、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第二、侵权者接触了主张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作品。今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通过亲办案例为大家解释
1、 软件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认定所谓权利人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规定,“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可见,目前我国采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仅仅从材料上进行形式审核,对软件本身并不进行实质审核,登记软件的名称、开发时间、完成时间、是否发表、提交的代码都是由软件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登记的内容是否属实根本无法核实,这就导致很多经过登记的软件仅仅有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外衣,实质上并不具有受著作权法保护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甚至还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2、所谓著作权利人没有提交软件开发文档
软件开发文档是软件开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必备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真实反映软件的开发、调试、修改、维护等过程,体现在软件开发文档中,软件开发文档包含但不限于软件开发背景、立项及其说明、开发目标、开发人员、开发进程、上线时间、软件调试、修改、维护、开发完成时间、上传时间等,最后才是完整的软件代码。也就是说软件的开发文档是见证一个软件从设计到出产的过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开发文档,很难是说明相关文档为其开发,特别是对软件代码归属提出质疑的情况下。
3、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导致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除了不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外,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鉴定在将软件程序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后,再进行相同或相似性统计。根据目前软件对比鉴定通用的方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对比鉴定时,需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具体如下: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