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能否取保候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取保候审做出明确规定,总体上是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从人性化、理性、平和的角度、遵循比例性原则,从处罚与危害性相适应的角度以及从人权保障的角度适用取保候审。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强制措施体系看,取保候审可能成为替代逮捕的措施,呈现出进一步扩大适用的趋势。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取保候审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更多地承载着在程序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当事人权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实证研究,分析其适用中存在的六大问题。
1.法律、体制内的制约
在改革实验中,法律上的障碍之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行为时如何处理。由于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之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之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效拘束力。此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考评制度中,逮捕率、起诉率和定罪率都是考评的重要指标。由于考评制度的存在,办案人员受制于考评分数、结案率、领导印象等的压力,由此产生的观念和实用主义,严重妨碍取保候审的扩大适用。
2.认识上的障碍
首先在于对相关法律的片面理解。在有关规定中,暴力犯罪是衡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有些暴力犯罪并非绝对不能取保候审。如犯罪中止或者属于从犯等。有些办案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将并不严重的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如将。强拿强要”类案件定性为抢劫,而作为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其次,对取保候审认识上的偏差,如表五所反映的,还表现在对取保候审措施本身的功能性质等的错误理解上。再次,认识上的障碍还来自社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歧视态度。
3.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
在社会向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大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犯罪在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的犯罪中占绝大多数。在实验地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许多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又没有保证人和担保所需要的经济能力。因此,该部分人的取保候审便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