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看待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在拿到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时,通常不知道该如何去看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无从着手,甚至以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专业人士为由,给自己制造无法客观、合理分析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的借口。实际上,软件著作权鉴定并不那么可怕,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并不是什么太高深莫测的东西,顶多也只是个“纸老虎”而已,无需惧怕。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看待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时,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从软件代码的提取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提取软件代码是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软件代码进行了提取,才能对软件代码进行鉴定,因此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特别要注意对软件代码的合法提取。拿到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特别要留意用于对比的软件代码是怎么提取来的,软件代码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软件代码来源不合法,或者软件代码存在混淆,必然会影响软件代码同一性对比结果,也就会影响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那么这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所出具的内容,将大大打折扣。
2、从数学逻辑出发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在我们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对方提交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中,经常包含一些低级的数学逻辑错误,比如数字相加错误,分子分母颠倒错误,相同的代码比代码总数还多等数学逻辑错误。如果出现这些基本的逻辑错误,不用针对专业的代码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判断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不够客观,证明力较低;如果有充分的其他证据,可以推翻该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3、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出发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经常出现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这些鉴定机构通常只有“计算机司法鉴定”。但实际上,“计算机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司法鉴定,软件著作权司法鉴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进行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本身没有软件著作权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将不会被采信。也就是说,如果这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的出具机构,并没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那么他是无权出具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的,这份鉴定因为不具有鉴定资质而不应被采信。
4、从软件代码对比出发去看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软件代码对比是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实质性内容,是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核心部分,因为软件著作权鉴定就是对软件代码的比对,离开软件代码比对,就谈不上软件著作权鉴定,因此这部分对比内容也应当充分反映在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中。软件代码对比究竟涉及到哪些内容呢,主要包括软件包含程序和文档,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因此,在拿到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后,要仔细分析具体比较的内容是什么,这些代码在本案的软件代码中是否是核心代码,这些代码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等。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看待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时,不管是什么身份,原告也好,被告也好,受害人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也好,都应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且上述层面的分析并不需要太多是专业知识,即可确定。千万不能也不应有畏难情绪,在一份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面前就退步了。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