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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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利保护,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应纳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当软件著作权遭遇侵权时,都可以采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方式进行打击。因此,有必要了解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保护的范围。
1、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擅自将软件上载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
这是网络环境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新的表现形式,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范围更广、损失更严重。
2、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滥用’”侵犯软件著作权
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是最不为公众所知的一种盗版形式,在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的证据收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该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于单位用户中,单位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形成局域网,用户可以通过该网调用主机上的软件,若主机上软件为盗版软件或用户数量超过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总数,则构成此种侵权形式。与前面几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相比,打击这类侵权行为的难度,比其他侵权行为要大很多。
3、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进行未经授权的软件安装
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表现为绑定销售,这在计算机硬件销售市场十分普遍。硬件经销商往往不顾软件权利人利益非法安装所需的软件。虽然这种侵权行为,软件仅仅是硬件销售的附属,但因为直接侵权了软件著作权,也应当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打击的对象。
4、仿冒他人软件产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这种表现形式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首先要打击的对象,这也是对软件进行的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盗版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盗版是针对那些应用面广、用户使用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其特点是能够迅速集成最热销的软件于一个载体中,且流通的数量和范围能够迅速覆盖整个市场,往往会给一个软件企业以致命打击。
最终用户也存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如果后果严重,也可以纳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范围进行打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不大,所以这里就不详细论述。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上述5种侵权方式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应当引起重视。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