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介绍软著侵权的构成要及其量刑标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细分罪名,在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上与侵犯著作权罪类似,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时可以参考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构成要
《刑法》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1、要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一般来讲当然是为了营利,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有谁为了恶心软件开发人,故意复制免费发放。
2、要明知是侵权产品
关于什么是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对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做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明知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明知是比较容易的。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多少是数额巨大,两高解释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一致,根据严重性不同,量刑也不同: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综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时,需要明确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以判断是否成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成立后,要考虑量刑标准,判断严重程度,应该给予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行为何种量刑,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