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应当如何选择鉴定对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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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对象的选择不同,有可能导致有些软件著作权鉴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导致前期工作没有法律意义,因此鉴定对象的选择对于软件著作权鉴定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为使软件著作权鉴定顺利进行,应当合理选择鉴定对象。
1、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2、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3、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4、除了开源程序外,源程序是不会带外公开的,软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源程序来实现,并将源程序转化为目标程序,以目标程序的形式向外传播。因此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5、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著作权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综上,在选择软件著作权鉴定对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对象,促使整个软件著作权鉴定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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