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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2)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 三) 中美谅解备忘录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问题的规定

  中国在1991 年著作权法实施前, 对国外软件的大规模无偿的商业性使用很普遍。

  在1991 年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 美国方面只允许中国计算机最终用户对美国软件再无偿使用三年 后经谈判, 美方放弃了上述要求 中美谅解备忘录中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在中国于1992 年3 月17 日开始保护美国的软件著作权之前, 中国用户对美国软件的商业规模的使用, 将不被追究责任; 在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后, 他们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美国的软件, 而不承担责任, 条件是该复制本不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版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当然应当注意:上述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况仅仅适用于在1992 年3 月17 日中国开始保护美国软件著作权之前、已经装载在计算机内的美国软件。而事实上, 软件在日常使用中一般是在不断升级的。

  这里已经为将来追究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责任埋下了“伏笔”美国方面对1992 年3 月17 日之后中国计算机最终用户在 原有范围 之外使用未经授权的美国软件是不会置之不理的。

  ( 四) 中美双方的换函和中国政府《行动计划》的制定

  在1994 年开始的又一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 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向中国进一步施加压力。在这次谈判中, 1992 年中美谅解备忘录中埋下的追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法律责任的 伏笔 开始起作用 在1995 年 3 月中国外经贸部部长致美国贸易代表并经美国贸易代表确认的函件中有这样一段话: 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同时要求提供足够经费使他们能够获得仅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在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函件的附件即《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到: “任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公共、私人、非营利机构应提供充足的资源购买合法的软件。”

  ( 五) 国家版权局 1995 年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1999 年转发通知

  1995 年 8 月 23 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说:“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促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 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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