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调研、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大多数意见都赞同调整降低这类犯罪的定罪标准;同时,我国在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承诺降低对这类知识产权犯罪予以刑事法律制裁的"门槛"。无论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各个层面的集中反映来看,都有必要调整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
第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与其他相关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非法经营罪等的定罪标准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和平衡性,这也有利于整体上实现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具体适用的统一性。
总之,调整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是《解释》在进行认真研究、结合社会实际现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的必然性的正确选择。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