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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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鉴定对案件的影响很大,但是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软件著作权鉴定协议约定问题
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软件著作权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2、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需要注意软件著作权鉴定委托协议内容明确,还不能出现软件著作权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况。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