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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刑事立案标准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刑事立案标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之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2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另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17条的规定,《刑法》第217条第1项中的所谓“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该解释中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对于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想要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即使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但是如果权利人没有收集到足够的犯罪证据,向经侦大队报案的时候,是很难受理立案的。所以权利人在向经侦大队报案前,最好就充分了解报案的流程以及报案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有助于成功立案;或者您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关于报案的流程和证据收集的技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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