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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打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打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立法上表现出来的对侵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背德性重视不够和相应规定的近乎苛刻的犯罪构成条件,使得司法实践对于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并不积极。而且司法上也存在着自己的难题,就是司法成本的问题,这些使得司法机关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面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软件盗版现象,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审理什么侵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扮演了一个尴尬的角色。究其自身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存在偏差。司法机关对于侵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严重性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更大的注意力放在有重大社会反响的刑事案件上,尤其放在传统的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案件上,对于侵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样的所谓“文明犯罪”就不那么关注了。因为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容忍度是出奇的高,办不好也不会招来舆论的谴责和社会的压力,更不会影响官员的升迁。对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给以足够的重视,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宁。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其他的非暴力的案件不给以应有的重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入WTO的国际大环境应当使我们对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严重性给予充分的认识。

  2、刑侦手段滞后。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技术性特征,给软件盗版犯罪的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按照法律经济学中的将犯罪率取决于风险和收益的“威慑假说”,遭受拘捕、判罪和处罚的概率的增加和刑罚严厉程度的提高,会对可能犯罪的人具有威慑效应,阻止其实施犯罪行为。而案件的低侦破率意味着盗版者受到刑罚惩罚的概率大大降低,从而降低了盗版者的犯罪成本,使得刑罚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而对软件盗版犯罪刑事制裁的缺位也正是公众对软件盗版犯罪认知程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对软件盗版犯罪难于侦破的主要困难在于取证,我国刑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盗版者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多采取低价、分散的销售方式,即使是盗版软件批发商的库存一般也不过上千张,这就使得实践中执法机关由于难于证明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起刑点而无法将其转入刑事司法程序。这里有个司法成本问题。此外,对于软件盗版犯罪中存在的高科技因素,执法、司法机关明显缺乏有效侦查手段,往往依赖被侵权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线索以及认证的技术力量,致使刑罚手段严重滞后,不利于发挥刑罚的最佳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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