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对计算机软件设计构思、技术方案、软件结构等属于技术思想范畴的保护,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通过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专利法都可能实现的,同时,这种保护正处于被加强的趋势。对于我国当前来说,综合运用这些保护方式而不单独依赖某一种方式,可能更好一些。
同时,与人类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样,对于具体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任何法律的保护都是相对的,而不保护是绝对的。对于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一样,除受保护的时间、地域限制,以及每一种保护的法律要求的限制外,还有本身范围的限制。上述受保护的思想,也主要限于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不能无限扩大化、上位化,比如软件设计开发人员在设计开发软件中的人文哲学思想、世界观、对社会生活的领悟等,虽然也可能对其软件的创造性起到一定的甚至关键性的贡献,但这些没有技术意义的思想恐怕永远难以得到保护,也不应该得到保护,因为这种制度的创立将损害我们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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