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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一般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证明予以认定。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需要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诉讼。大部分的软件著作权人都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无法组织全面的侵权证据以进行维权。我所资深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根据多年代理版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了著作权人作为原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享有软件著作权或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1)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例如,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但是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比较困难的。

  (2)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提交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证据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但是原告可以提交其他的间接证据,例如被控侵权复制品及其销售发票、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等证据。

  (三)提交能够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的赔偿证据

  软件著作权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赔偿的数额是真实存在的。例如,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然也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提起诉讼软件著作权人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

  上述的几点举证看似简单,实质操作起来复杂异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隐蔽性比较大,权利人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对法院证据采纳标准不熟悉的,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法院不会采纳,著作权人需要对这些风险有一定的了解。所以需要借助专业的律师及调查团队的协助才能更好地调查取证。

  计算机软件侵权调查取证,委托我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调查的三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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